公民司法認知 ─ 由起訴到審訊的香港法律101

$180.00

作者:法庭線
出版社:留下書舍
出版日期:2024年6月初版
ISBN/EAN:9789887030089
頁數:240
規格:148mm x 210m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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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說明

作者:法庭線
出版社:留下書舍
出版日期:2024年6月初版
ISBN/EAN:9789887030089
頁數:240
規格:148mm x 210mm

作者介紹

法庭線
《法庭線》是 2022 年 5 月開始運作的香港法庭媒體,由前法庭記者創立,秉持獨立、準確和持 平的新聞原則,盼在瞬息萬變的時代,繼續在香港和法庭現場,見證記錄。

https://thewitnesshk.com

內容介紹
為何有些證據可以呈堂,有些卻不會考慮? 明明是公開聆訊,有些內容卻不能公開? 「死因研訊」到底有何意義? 法官可否加入戰團盤問被告? 被錯判罪成的被告人,怎樣才能還自己清白? 法庭理應秉行公義,理想與現實有甚麼落差? 

香港法庭絕大部分聆訊均開放,讓司法程序公開於人前。但對於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公眾,法 律有時很複雜。《法庭線》一直希望拉近公眾與法庭,藉成立兩周年推出本書,嘗試從讀者關注 角度,探討香港刑事審訊的程序、概念和原則,以及法律制度,輔以近年公眾關注的案例及新 聞人物訪問,側面記錄因各種原因被牽扯進入法庭的人,與他們的故事。 

本書特點
※法庭新聞媒體《法庭線》首本法律知識普及書 ※以超過50宗近年案件為例,述說在香港法庭實踐的法律制度、原則和概念 ※深入淺出,以簡明筆觸解釋刑事審訊程序中的常見程序
※公眾關注案件的現場採訪照片

目錄

推薦序——陳文敏 推薦序——劉進圖 推薦序——李立峯
自序 —— 陳婉婷:來一場社會實驗 自序 —— 陳信熙:寫在兩周年之前 編者的話

第一章:程序篇 由檢控、答辯到審訊 落案起訴之後有甚麼程序? 甚麼是「9P」?保釋程序為何不能報道? 「可公訴罪行/簡易程序罪行」有何分別? 甚麼是「87A」?交付程序為何不能報道? 何謂「交替控罪」?是否等於加控? 法庭裁定「表證成立」是甚麼意思?

101 Q&A:律師、大律師有何分別?

第二章:審訊篇 控辯博弈 舉證、盤問與證人 甚麼是「舉證責任」與「無罪推定」? 甚麼是「犯罪意圖」?如何證明? 甚麼是「傳聞證據」?是否一律不可呈堂? 為何「警誡」如此重要?甚麼是「案中案」? 偷拍、偷錄證據可否呈堂? 甚麽是「司法認知」?哪些事實毋須證明? 「證人」有幾多種?可否拒絕出庭作供?

甚麼是「盤問」?向證人發問有何規則? 甚麼是「法官加入戰團」? 何謂「公眾利益豁免權」(PII)? 何謂「法律專業保密特權」(LPP)? 甚麼是「永久終止聆訊」?何時可申請? 101 Q&A:律師可否為有罪被告辯護?

第三章:判決篇 刑罰種類、刑期扣減與上訴機制 何謂「認罪扣減」?怎樣才能獲減刑三分一? 「紐頓聆訊」何時會召開?如何影響判刑? 何謂「簽保守行為」?是否等於撤控? 「教導所/勞教中心/更生中心」何時適用? 刑期何時「同期執行」?何時「分期執行」? 甚麼是「三審終審制」?何時需要許可? 專訪:聽障青年被控襲警罪成重審洗脫罪名

近 4 年爭取公平審訊之路
101 Q&A:「大砲」、「釘官」、「豬乸」是甚麼意思?

第四章:制度篇 由普通法、人大釋法到陪審團
甚麼是「普通法」?
甚麽是「人大釋法」?
甚麽是「司法覆核」?誰有資格提出?
甚麼案件會有「陪審團」?由甚麼人組成?
甚麽是「訟費」?獲判無罪需否支付?
甚麼是「法庭之友」?他們代表誰?
「死因研訊」有何作用?會否裁斷致死責任?

專訪:爭死因研訊勝訴
南丫海難難屬破沉默受訪:「係佢哋堅持先有希望」 專訪:抑鬱聾人出院翌日跳樓亡 死因研訊留下疑問與傷痛 家屬:希望真係有天堂 101 Q&A:庭內可否拍照繪畫?旁聽有甚麼禮儀?

法庭線兩周年工作報告

試閱
《何謂交替控罪?是否等於加控?》

平日看法庭報道,應該都聽過「交替控罪」這安排,其實是甚麼?是否等於加控呢? 交替控罪多以兩罪為一組理解。一般是一項主要控罪,配以一項較輕或嚴重程度相稱的交替

控罪(alternative charge)。

為甚麽要有交替控罪?在控方立場而言,當控方顧慮案中證據未必足以支持主要控罪,或因 案情複雜而不能確定案中的證據,可證明被告干犯哪一項控罪,就可以交替方式提告,確保不 會因為證據不足或「告錯罪」而令被告得以全身而退。

在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,法庭考慮交替控罪,可以確保被告的定罪,不會過度或不足( over-convicted or under-convicted)。

顧名思義,「交替」控罪只能二選其一,不會兩罪同時罪成。法庭或陪審團裁決時,須先考慮較 嚴重的主要控罪。如認為主要控罪不成立,才會考慮交替控罪。所以,當控方新增交替控罪時 ,不等於被告被「加控」另一項獨立的控罪。

交替控罪如何運用? 第一種方式:明確加控

交替控罪能以兩個形式出現。其中一個是控方明確地在控罪書上加控一條交替控罪。

《裁判官條例》第 10(2) 條訂明:

如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,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哪一 項,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,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;被控 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。

舉例,控方要證明被告干犯「搶劫」罪,須證明被告(1)透過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,(2)而進行盜 竊。但如果被告行劫時用刀斬傷另一人,而沒有明顯證據有盜取財物的話,控方就可以加控 「有意圖而傷人」作為交替控罪,以免因爲盜竊行為的證據不足,令被告完全無罪釋放。

第二種方式:「大包細」罪行 此外,即使不在控罪書上明確加控,交替控罪還能以俗稱「大包細」罪行的隱含形式出現。這種

形式法律上稱為「交替裁決」(alternative verdict)。 所謂「大包細」罪行,是指有些嚴重罪行的控罪元素,本身已包含一項較輕的罪行。可說是「天

生」就附帶一項較輕的交替控罪。

例如「暴動」罪的兩個元素,是「參與非法集結」,以及「破壞社會安寧」,當中就包含了較輕的 「非法集結」罪。如在 2019 年反修例示威後首宗開審的暴動案「赴湯杜火案」中,控方曾引用上 述條文,要求法庭同時考慮「非法集結」罪,作為「暴動」的交替控罪。

另一例子是「販毒」罪。「販運」的定義可包括「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」,其中亦包含了「管有危險 藥物」(俗稱「藏毒」)。視乎案情,尤其當涉案毒品數量不多時,法庭可考慮以「藏毒」罪作為交 替控罪。

法官有權決定不考慮「細罪」

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 第 51(2) 條,當控罪書上的罪行,在法律上必然包括另一罪行(即另 一「細罪」)時,如果法庭裁定主要罪行不成立,須進一步考慮「細罪」是否成立 。

所以,如果法庭認為案中的事實能夠支持「細罪」,當主要控罪不成立時,便須考慮是否進一步 就當中的「細罪」作出交替裁決。

實際而言,如果沒有明確加控交替控罪,控方一般會在開案陳詞中,表明邀請法庭考慮隱含的 「細罪」。但最終是否作出交替裁決,仍屬法庭的酌情權。若法庭遇上證據只足夠支持交替「細 罪」的情況,法官可以行使酌情權,決定是否修訂公訴書或押後審訊。

在答辯方面,被告可能希望對主要控罪不認罪,但承認交替的「細罪」。若要保障被告的認罪答 辯,能得到充分的刑期扣減,被告或他的法律代表須清晰向法庭表達立場,並在抗辯中貫徹這 一點。

例: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、學生會會長郭永皓,以及 2 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 容頌禧,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,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,被控《國 安法》「宣揚恐怖主義」罪。4 人開審前承認交替控罪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」,「宣揚恐怖主 義罪」獲撤銷,各判囚兩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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